堕胎的法律法规

以前在普通法上,用药物、器械或其他方式所导致的堕胎是一种轻罪。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订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诉韦德[Roe v. Wade]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起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但在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旨在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

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但根据1967年《堕胎法》的规定,如果两名开业医生确实认为继续怀孕会危及孕妇的生命,损害孕妇或孕妇其他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比终止怀孕危害更大;或认为确实存在这样的危险,即胎儿出生后将会有身体和精神上的畸形而导致重残,则可有一名开业医生终止怀孕。除在紧急情况下,中止怀孕必须在根据《国民保健署法》管理的医院进行。

在中国大陆,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少数地方政府法规有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合理化。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

在中国台湾,定立《优生保健法》,在第三章人工流产与结扎手术第九条中,明定人工流产的施行范围。但同时《刑法》第二编第二十四章仍规定了“堕胎罪”,故此二法之间仍有争议。在中国香港,根据香港侵害人身罪中第47条规定,若要合法替孕妇进行终止怀孕手术,必须获得两名注册医生确实一致认为:继续怀孕对孕妇生命或孕妇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胁会大于终止怀孕,或胎儿出生后极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严重伤残,或孕妇年龄不足十六岁,或孕妇在此前三个月内曾向警方报警,自称是乱伦、强奸、迫奸、诱奸或迷奸罪案之受害者。但据知有部份私立医院对有关规定有着非常弹性的执行,使未成年少女或意外怀孕的女士,可以得利。

2013年11月,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建议公立医院应对学生堕胎实行免费的观点引起社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