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提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九年制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和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年义务教育是从1986年4月开始实行的。
1986年4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国家普及的义务教育是指初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基础教育或称,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和作好初步生活准备的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中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3、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法律依据
《九年制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