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承担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节水等功能的各类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河道、涵闸、抽水站、堤防、灌区、湖泊、水库等。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建设与管养并重,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推行水利工程社会化、市场化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除省管水利工程外,划分为市管水利工程、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

市管水利工程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河道和市中心城区河道,以及由市本级建设的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工程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名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 焦港、如海运河、九圩港、通吕运河、通启运河、如泰运河、栟茶运河、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新江海河、北凌河、遥望港等十二条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以及从规划河口线向外两侧各不小于八米的区域。其他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以及从规划河口线向外两侧各六米至八米的区域。

市管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大、中型涵闸、抽水站依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小型涵闸、抽水站上下游从闸、站中心线起向两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左右岸从两岸岸墙起向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沿江、沿海涵闸下游水域管理范围延伸至出江、出海口。

市管湖泊、水库管理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有幅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九条 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设置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水利工程名称、管理范围、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其管理范围,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及时组织除险加固,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精简高效原则,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主体,落实管理、养护责任。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职责,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