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的法律功能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

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首先,社保和商业保险的区别在于两种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保是属于社会福利保障的范畴,所以最终的赔偿是由国家来承担的,但是商业保险是由商业机构承担的,最终的保险赔偿和风险都是有商业机构所承担的,这就是社保和商业保险的区别最明显的表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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