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是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表示不服,依法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的一种法律文书。
一、申请复议的理由
首先,申请人需详细陈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理由,并对此提出异议。异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为不予立案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认为不予立案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不当或存在误解;三是认为不予立案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或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
二、案件相关情况的说明
接着,申请人需要详细阐述案件的相关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犯罪手段、损失情况等,以证明该案件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应当予以立案。
三、新证据的提供
为了支持自己的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以证明原不予立案决定存在错误。这些证据或线索可以是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
四、对复议机关的要求
最后,申请人需明确提出对复议机关的要求,包括要求复议机关重新审查案件、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依法立案侦查等。
综上所述: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是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表示不服,依法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的一种法律文书。在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详细陈述申请复议的理由,说明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新证据,并明确提出对复议机关的要求。通过申请复议,申请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议,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