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商标该受到什么法律责任
盗用别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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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冒用他人商标被查 “小聪明”换来大罚单
为了尽快销售出去自己经营的产品,新疆石河子一个体经营户自作聪明,擅自使用与自己销售的商品相近似的知名商标做幌子,进行大肆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2014年4月7日,记者从新疆石河子市工商局了解到,该局下野地分局新安工商所查处了这起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据了解,个体户沈某从乌鲁木齐市购进深圳市格力之星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之星公司)监制的“GELIE”牌吸油烟机,在本地区进行销售。
在经营过程中,沈某为扩大销量,利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力公司)的“格力”电器的知名度,制作了“格力”电器的宣传广告牌和宣传单,对外宣传自己店中正在销售“格力”电器,并将其经销的格力之星公司生产的“GELIE”牌电器的标价签均标注为“格力”。
通过上述方法,引人误认为该店经销的“GELIE”牌电器的生产者为珠海格力公司。经消费者举报,工商局对此进行了核实,发现该店从未经销过珠海格力公司的“格力”电器,“格力”电器与“GELIE”牌电器没有任何关系。
工商部门经过认真调查取证,确定沈某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至此,沈某自以为是的一个小聪明,为自己换来的是一张万元罚单,着实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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