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有资质的物业企业不能收取物业费的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指出法律不支持这样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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