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包括哪些共性内容

法律***同体的工作实质上应当是合作的,职业伦理是为了使这种合作更加有序地进行,而我认为如今的现状却是“合作”的表象下大部分人在灰色地带游走。

一方面,由于大陆法因素的影响,在我国案件处理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对于律师而言,与法官保持良好关系总会有好处的。如果在规则范围内,法官在安排案件进程上给予一定便利,可能对于某方律师在利益谈判上更加有利。这种偏向是制度使然,但脱离规则范围的违规操作屡见不鲜,我暑假在中院实习的时候就从已经执业的师兄和法官口中得知不少事例。与之相应的,权力天然具有腐败性,虽然法官在公务员中工资接近最高,没有那么大的迫以用权换财的压力,但律师的人际关系网和其他隐性资源也会变成人情交易的筹码,泛法律***同体中,握有一定权力的看守所管理员甚至都会为此对律师敲诈勒索一番。这使得法律***同体职业伦理的生态交叉恶化。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对法律职业人的认识欠缺,对法律***同体职业伦理的氛围维持产生负面影响。许多当事人认为律师就应该做一些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或者给法官送礼的工作,甚至要求其律师进行违规操作。在这样畸形的市场认知下,当事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偏向选择更加擅长做人情关系而不是法律技术的律师,使得一部分律师不得不改变执业风格,而年轻律师对这一行业亦产生错误的认知走向偏路,这使律师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