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
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1950年6月29日。
195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和国工会法》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公布施行的重要法律之一,《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有关劳动法令条例,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中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为建设新中国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律解读
本次工会法修改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拓展工会基本职责、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体现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方面,其突出亮点在以下方面:
积极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拓展工会基本职责。将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顺应形势发展,契合职工需要,符合工会实际,为工会组织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满足职工多样化需求,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