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时办法主要内容有:
1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2、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消防应急预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国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