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程序的投票制度
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办法。对于如何投票以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议员,各国都有法律规定。
中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法国的1964年选举法也详细规定了投票制度:投票按各市镇进行,投票在星期日,持续时间为1天,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市镇的投票站可使用投票机器,还规定了投票的具体程序,委托投票及设立投票工作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