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用我的账号发文,万一触犯法律了我怎么办?
一直生活在农村的小涛,为人朴实。2014年年初,小涛的一位朋友小军以合作做生意的名义邀请小涛加入,并让小涛投入了5万元。生意开张之际,小涛的妻子让小涛退出,并让小涛向小军要回5万元。小涛多次向小军讨要5万元无果,小军就给小涛打了一个借条。
2016年5月份一天,小涛向小军讨要5万元时,被小军打了一顿,小涛恼怒之下就借了一辆集装箱,强行控制小军,并把小军拉到了一个偏僻的树园子里。并给小军说,什么时间还钱,什么时间放你走。被困的第二天晚上,小军趁小涛等人不备,趁机逃脱。小军逃脱之后,就向公安机关报警,小涛等人被抓捕!
小涛等人已经触犯了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拘禁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拘禁行为的本质是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身体活动自由。手段可以多种多样。
例1:将妇女的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出浴室。例2:驾驶汽车高速行驶,使欲下车的乘客基于恐惧心无法下车。
例3:发现将同学错关在房间里,却故意不开门,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例4:向警察报假案,欺骗警察拘留了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也可能同时触犯诬告陷害罪)。
无论被害人是否意识到
只要行为人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非法拘禁。至于被害人有无意识到受到欺骗,在所不问。相反,如果行为人欺骗被害人,但没有剥夺其身体自由,则不属于非法拘禁。
例1:张三欺骗李四进入电梯后关闭电源,使李四无法出电梯,对李四谎称停电检修。虽然李四没有意识到张三的欺骗,但意识到自己的身体自由失去了。张三属于非法拘禁。
例2:机长在能降落飞机的情况下,欺骗乘客“天气不好,无法降落”,故意不降落。机长属于非法拘禁。例3:张三得知李四欲见王五,欺骗李四待在房间,谎称王五一会儿就来,李四长时间待在房间。在客观上李四没有失去身体自由,在主观上李四也没意识到自己失去身体自由。张三不构成非法拘禁。
例4:张三欲将李四控制在自己身边,假借带李四免费游玩之名,带着李四进高档餐厅消费、游戏厅打游戏。在客观上李四没有失去身体自由,在主观上李四也没意识到自己失去身体自由。张三不构成非法拘禁。
拘禁行为须具有非法性
例1:司法机关依法拘留、逮捕不属于非法拘禁。但故意超期羁押,属于非法拘禁。将精神正常的人关进精神病院,属于非法拘禁。例2:基于被害人承诺或推定的承诺,不属于非法拘禁。如张三对李四说:“我要闭关修炼3天,请将我锁在房间里”。李四照办,不构成非法拘禁。例3:为了防止凶暴的醉汉伤及他人而关押,不属于非法拘禁。
其他情节
第一款后一句“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本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款第一句“致人重伤、死亡”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要求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款后一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法律拟制来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例1:张三将李四捆绑在柱子上,第二天查看,发现李四死亡。死因是捆绑过紧,窒息死亡。这是第一句的情形。张三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例2:张三将李四捆绑,李四辱骂张三,张三用棍棒教训李四,不慎导致李四死亡。张三使用了超出拘禁本身的暴力,过失致人死亡,适用后一句的情形,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案件被真情化解
小涛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后,小军的嫂子考虑到,就算小涛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之后,小军还是需要支付小涛5万元,并且小军最近生意惨败,受到了很大的刺激,情绪很不稳定,于是就前来进行和解!小军的嫂子不想再让小军受到任何刺激,就在小军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出钱给了小涛5万元。
小军和小涛的和解协议书上面写道,小军不再追究小涛对自己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小涛也不再向小军讨要5万元债务,双方债务一次性到底。事情结束之后,小军都不知道自己的嫂子替自己支付了5万元。原本一件复杂的案件,就这样被真情所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