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监狱管理工作责任,制定监狱工作发展规划,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监督监狱的执法活动和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工作。

(三)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承担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负责全市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八)负责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九)按规定承担青岛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根据省司法厅的委托,承担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编制、申报司法行政所需行政事业经费计划并监督使用;监督管理监狱和劳教所国有资产;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企业改革工作。

(十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管区(市)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