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被擅自处理法院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擅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对责任人除应承担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