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的依据 主要内容 执行情况 水法立法有权部门有哪些

一水法立法有权部门

根据法律制定的部门不同,水法体系中的各种法律规范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级可以被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有关于水法的内容,那是水法制定的纲领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水事法律;

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水行政法规;水行政管理部门(水利部)在行使水管理职能过程中,有权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水事法律、水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水法规和地方性水行政规章。

二水法的组成

水法是国家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预期制定的,旨在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水法是指《中华人民***和国水法》(简称《水法》),这是调整我国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的基本法律。广义的水法是指调整相关各种水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涉及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各个方面,除《水法》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关于国家资源的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它们与《水法》一起组成我国的水法体系。

三水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宪法中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规定,是水法关于水权制度的依据;关于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的规定、关于公民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水法关于水事主体权利义务的制定依据。水法及水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精神,不得与其相抵触。

四水法的执行情况

现在社会上水法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主要有以下表现:

(1)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和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和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水源枯竭、污染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在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致使水资源浪费严重,水源遭到污染和破坏,水资源利用率较低;

(3)水资源管理体制不顺。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体制,且对流域管理未作规定,造成了水资源管理体制混乱,多龙管水,城乡分割,地表水、地下水分割,严重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4)对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5)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给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五水法的主要内容

水法的主要内容有:

(1)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2)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即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3)通过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等经济手段加强对水资源利用的管理;

(4)加强政府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规定了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