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的效力

法律分析:1、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在各自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当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指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2、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比照适用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执行),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