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刑事诉讼律师常见问题
1.错误。
公安机关是负责立案侦查的,而不负责审查起诉。根据刑诉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只有在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被害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能。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属于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之一,根据《高法解释》第36、38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
而且具“应当指定”情形的只能拒绝一次。
3.无权。
目前,我国没有律师在侦查程序的在场权的相关规定,即在侦查人员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时辩护律师无权在场。
4.不起诉概念: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不起诉的种类: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不起诉的条件:符合刑诉法第15条的、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经两次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不起诉的程序: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解除扣押、冻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对被害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对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救济程序:刑诉法第144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诉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5.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6.(是不是“审查后”?)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此外,根据《高法解释》,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