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满14岁女生发关系要负法律责任?
(1)对方非自愿情况下,要负刑事责任
(2)对方自愿的情况下,但其为满14虚岁,未满14周岁的,仍要负刑事责任;
如果满14周岁,且自愿,但发生关系人系对该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要负刑事责任;
如果对方满14周岁,且自愿,并且发生关系人不是与对该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则不用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