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上原名陈述要说到_明事实吗

要。

开庭陈述是美国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的一个阶段。美国多数司法管辖区的刑事庭审中。在选定陪审团并由法院书记官向陪审团宣读指控被告人的告发状或起诉书后,由起诉方(原告律师或检察官)作开庭发言,介绍其所掌握的证据,以及根据这些证据可以碍出的结论,对案件作详细地说明,但不是辩论性质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可以作开庭陈述,但在有些司法管辖区,也可以将被告方的这一陈述放在起诉方提供证据之后去做。开庭陈述后,法庭调查即正式开始。

法庭(courtroom)是法院(court)的事务类组织单元,是法院的子属级单元,是审判者根据客观事实及证据,公正地依法审理,并判决当事人是否违法,该处以何种处罚,或裁定当事人在所涉事件中该担负的责任或该承担的义务的基本裁判组织单元。其裁判的结果,具有法律上或行政上的约束力。对于违法者,不仅会丧失一定的声誉或减少一定的尊严,而且还将接受法律的惩罚;对于民事纠纷,涉事人也得承担法庭裁定的责任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