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架桥下空间属于谁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所以高架桥下面的空地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高架桥,一种桥梁,一般是指跨越深沟峡谷以代替高路堤的桥梁,以及在城市桥梁中跨越道路的桥梁,由高支撑的塔或支柱支撑。

一、区立交桥、高架桥下空间城市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立交桥、高架桥下空间管理主体为各区人民政府,桥下空间只能作为公***停车场、公交车临时站场、专用停车场(市政、园林、环卫等)使用。

2、桥下空间按“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使用单位与管理主体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建立卫生保洁、消防安全、停车场管理等制度,责任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对责任范围区域进行清扫保洁、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停车场秩序维护。

3、桥下空间不得砌筑实体围墙和搭建违章建筑,须保持通透,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不得堆放建筑、生活垃圾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在人员露宿、取暖。

4、桥下空间不得从事农贸市场、汽车美容、洗车、餐饮、住宿、小卖部、驾校、娱乐室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作为木材、煤球等加工场所,不得圈养家禽、种菜。

5、桥下空间未经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设置灯箱广告牌、私拉横幅、张贴广告标牌等。

6、城区立交桥、高架桥下空间涉及的城市管理问题纳入对各区的数字化考核。

7、桥下空间停车场应符合公***停车场有关管理规定:应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应有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统一划设的停车标志、导向标志、泊位标线和停车设施,保持车辆有序停放;桥下空间停车场应进行地面铺装(沥青砼或停车场专用铺装地坪),设施完善,无坑洞破损;停车场设置的收费值班岗亭和管理用房应标准、规范、干净、整洁,符合相关设置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