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
法律分析:1、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2、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3、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4、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