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币相关法律
辅币一般是有限清偿货币,即每次交付的辅币数量有一定限制,超过限额,收方可以拒收。
不过,不少国家规定辅币和主币一样具有无限清偿的能力,我国采取了这种做法。
所以,就算是有人用成千上万的角、分硬币来付款,你也无权拒收。
主币 standard money
辅币的对称。亦称“本位货币”、“本位币”。一个国家法定的作为价格标准的主要货币,用于计价、结算的唯一合法的货币单位,具有无限法偿的效力。
辅币 fractional currency
主币的对称。“辅助货币”的简称。主币单位以下的小面额货币。顾名思义,它为辅助主币流通而存在,主要用于零星支付和“找零”。辅币通常也有法定单位。在金属货币流通时代,为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辅币一般只具有有限法偿能力。在信用货币流通的时代,由于货币制度的变化,辅币与主币一样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法偿货币 legal tender
亦称“法定货币”。国家在法律上赋予强制流通能力的货币,当用它来偿还公、私债务时,债权人不得拒绝。简言之,即法律规定通用的货币。在金属货币流通时,因为本位币的名义价值与内在价值相符,国家赋予其无限支付能力,每次支付的数额不受限制,任何人都不能拒绝接受,是无限法偿货币;而辅币却多用贱金属铸造,名义价值高于其内在价值,只能凭其法律效力使用,故国家规定每次的辅币使用量不得超过一定限额,否则允许拒绝接受,是有限法偿货币。在纸币流通时代,本位币和辅币都为价值符号,没有内在价值,或其名义价值不同内在价值相联系,二者都凭国家赋予的权力流通,都是无限法偿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