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名和笔名受法律保护吗?属于姓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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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可见,艺名与姓名权既有相似点,又有不同。艺名与姓名权同属于一种人身权利,但是姓名权更多的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然属性和自然权利,因此,自然人的姓名权纳入到民法通则的基本权利范畴进行规制。而艺名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除了人身属性外,更多的承载着一种与特定自然人稳定的对应关系,以及相应的财产属性和公***利益(主要指社会公众尤其是粉丝对该艺名的普遍认知),这种稳定对应关系的建立主要来自于艺名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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