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工作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倡导与治理并举,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等工作,可以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结合实际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第七条 公民应当恪守社会公德,遵循公***场所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追逐打闹;

(二)等候公***服务、使用公***设施、参加公***活动时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通行,乘坐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三)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场所活动时,遵守场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四)开展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爱护公***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设施;

(六)遵守医疗场所规章制度,尊重、服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

(七)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八)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维护窗户、阳台等设施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场所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不实施接听、拨打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随意占用应急车道、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援车、工程抢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公***汽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上下客时不违规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不逆行,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伞具、座位等设备或装置;

(五)乘坐公***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文明礼让,不躺卧公***座椅或者霸座,配合安全检查,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散发强烈异味的物品、食品;

(六)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随意横穿马路,不跨越、倚坐、踩踏道路隔离设施;

(七)车辆有序停放,不非法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盲道等。***享自行车、***享电动车、***享汽车等应当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未划定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不在车行道内强行拦车、停留,或者实施乞讨、散发传单、兜售物品和使用滑板、旱冰鞋、平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九)不擅自在道路两旁、公***停车泊位等设置地锁、石墩、停车器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停车的装置;

(十)交通运输营运单位和个人不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出站口非法揽客;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