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位职责,是其他机关不能具有的。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只有终审权没有释法权,不同于有些国家的宪法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
《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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