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言“紧急时无法律”是什么意思?
“紧急时无法律”这一法律谚语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其正当性来源于对人性的体谅。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 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时无法律”一般适用于自救或者救他的场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是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的威胁,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第三,紧急避险行为的采取必须是迫不得已的,除了采取紧急避险方法之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如果不是迫不得已,还有别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最后,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的限度,是指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是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失去了紧急避险的意义和作用,从而也就丧失了它存在的合法根据。 当牺牲的法益小于保全的法益时成立紧急避险应无疑问,但当二者价值相同的情况下,紧急避险是否成立,这个问题从希腊哲学家卡纳安德斯提出的所谓“卡纳安德斯之板”可以得出结论。“卡纳安德斯之板”:航船沉没后两人争夺只能负载一人的木板,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而致体弱者淹死。这里,无非有四种可能性,一是其中一人舍己为人,二是其中一人舍人为己,三是二人相让同时死亡,四是二人相争同时死亡。其中,后二种是最差的结果,可以不予考虑,第一种结果是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础之上的,而刑法既不能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也不能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因次,尽管第二种情况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不能认为是犯罪,应当承认是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时无法律,并不意味着紧急时没有法律或者不存在法律,而是意味着法律认可在不得已的紧急状态下牺牲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较大或同等的法益。一退休医生,遇产妇求诊,情况危急,便紧急接生,结果是母女平安,圆满结局。但该医生却因“非法行医”面临罚款。此种“非法行医”的责任即应适用“紧急避险”予以豁免,因为生命权高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