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庭审时不准录像。日本,在开庭前2分钟可以拍照,之后不准。为什么?

美国最高法院庭审时不准录像。日本,在开庭前2分钟可以拍照,之后不准。为什么?

回答你的提问;

一、各国立法一种惯例;

二、其主要目的是涉及个人隐私权,一但公开法院要承担义务;

三、庭审一般都是在未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公众对庭审过程中的法律界定,不一定准确,不公开传播,有助于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公众对法律的评价,应当是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决。而不是评判其审理过程。

四,我国法庭规定: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根据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53条(自1946年实行,并在1972年司法会议通过),联邦法院刑事诉讼中电子媒体报道被明确禁止。该条规定:“除非有制定法或者同类规则的规定,法院不得许可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庭上进行拍照或者广播。”该禁止性规定包含于美国法官的行为准则之中,并适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这一禁令的解除直到20世纪80年代。

1988年10月,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设立了关于庭审现场直播的专门委员会。在1990年9月的开庭期中,司法委员会采纳了专门委员会关于庭审现场直播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在6个地区法院和两个上诉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允许进行电视电台广播。会议同时取消了包含在行为准则中的禁止性规定,并且采纳了关于庭审现场直播的政策。 1991年7月1日,司法会议许可在美国第二和第九上诉法院以及美国联邦法院中的印第安纳州南区法院、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密歇根州东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宾夕法尼亚州东区法院、华盛顿州西区法院等6个地区法院实施为期三年的对民事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试验项目。1996年,司法会议取消了对上诉法院的“摄像机进法庭”报道庭审的禁令,授权各个上诉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对庭审口头辩论阶段进行摄像直播。

截至2011年10月底,联邦地区试点法院已将7件案件的庭审录像放在了法院网站上,***分为70个录像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