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192条规定
证券法第192条规定是: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