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征地由什么部门批准
法律主观:
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各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