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一、厂房租赁合同要如何明确

厂房 租赁合同 要明确租赁 合同 的内容,具体如下:

1.承租人、出卖人和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

3.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4.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期限有怎样的限制

租赁合同期限的限制是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合同的种类

租赁合同的种类有:

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

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

法律客观: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