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考研中哪一年考过
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2017年人大法学考研民商法真题解析
知行法学
学术型辅导团队,提供人大法学考研一站式解决方案。
来自专栏知行法学:人大法学考研
考情分析
通过分析真题,我们可发现出题老师的高频命题点,如2017、2018年民法初试真题均考察了对强制性规范的理解。如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是否周严、对《公司法》第16条最高院的两种裁判进路(规范性质说、法定权限限制说)等等。论述题同样以基础知识为载体,考察考生的体系定位与知识串联能力。复试案例分析题取材自最高人民法院1号指导案例,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对于备考复习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第一部分:笔试部分
考研初试
一、材料分析题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A与C为长期合作伙伴。B公司借给A公司钱,C公司提供担保,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未经过股东会决议直接提供了担保函,并加盖了C公司印章。现A公司无力履行债务,B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公司股东认为公司章程中甲必须经股东会会议通过,才可开具保函,B公司未索取会议资料,该保证行为无效。
第一问:该条法律规定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效力如何?(7分)
解析
本题考察《公司法》第16条的性质,可结合高圣平老师论文进行把握。
详细答案
《公司法》第16条是私法权限规范。违法不影响效力判断。具体合同是否有效,需经《民法典》第143条效力判断规则的检验。
从形式逻辑出发,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是对强制性规范的完全概括,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中还存在一种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的规范,即私法上的权限规范,违反私法上的权限规范,不影响效力判断,如原《合同法》第48条(现《民法典》第171条)和第50条(现《民法典》第504条)关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表的规定。
原《合同法》第48条(现《民法典》第171条)只解决合同产生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