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遗嘱具有特征
遗嘱具有特征如下:
1、主要特征
(1)生效特定性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单方性
遗嘱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
(3)不可代理性
遗嘱只能由被继承人作出,不可以由他人代为作出等。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3、遗嘱的含义
(1)是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产的分配原则:
1、立遗嘱
有遗嘱的遗产按照遗嘱约定的继承,如果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份额没有详细说明的,由遗嘱继承人平均分割,各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没立遗嘱
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分配遗产。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