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据没有打款凭证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此条规定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才能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扩展资料:

1.专用记账凭证的填制。

(1)收款凭证的填制。收款凭证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凡是涉及到增加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账户的金额的,都必须填制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左上方的“借方科目(或账户)”,应填写“现金”或“银行存款”。右上方应填写凭证编号。收款凭证的编号一般按“现收×号”和“银收×号”分类,业务量少的单位也可不分“现收”与“银收”、而按收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如“收字×号”。

(2)付款凭证的填制。付款凭证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凡是涉及到减少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账户的金额的,都必须填制付款凭证。

付款凭证的填制方法和要求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在付款凭证的左上方应填列贷方科目(或账户),因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减少应记账户的贷方。

付款凭证的对应科目为“借方科目(或账户)”,需填写与现金或银行存款支出业务有关的总账(一级)科目和明细(二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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