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现实主义法学观点有什么局限性
现实主义法学的批判与建构时间:2010-01-12 15:07来源:未知 作者:刘 翀 点击:196次
现实主义法学是美国法理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思想运动[1],其影响极其深远,20世纪以来美国法理学领域中的主要思潮或流派都与现实主义法学密切相关[2]。国内对现实主义法学的研究有一定的局限,如着力于其批判部分的介绍而对其建构部分则重视不足,对现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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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法学是美国法理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思想运动[1],其影响极其深远,20世纪以来美国法理学领域中的主要思潮或流派都与现实主义法学密切相关[2]。国内对现实主义法学的研究有一定的局限,如着力于其批判部分的介绍而对其建构部分则重视不足,对现实主义法学中激进的心理学分支与主流的社会学分支未加以有效区分等。全面梳理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成果,不仅有助于把握二十世纪以来美国法理学发展的历史脉络,而且对我国当下的法治实践也大有裨益。
现实主义法学人物众多,背景各异[3],观点纷呈,但其理论大致可分为批判和建构两个部分。现实主义者为反对以兰德尔(Langell)为代表的法律形式主义,提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命题,并以此为工具,从概念、逻辑与规则等多个方面对形式主义法学大加挞阀。但现实主义法学并非只有批判没有建构,法律的不确定性命题也只是现实主义法学理论的开端而非终点。在破除法律形式主义神话的同时,现实主义者以预测模式为中心,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法律的主张。
一、作为背景的法律形式主义
在现实主义法学运动兴起之前,法律形式主义是美国法学的正统。南北内战是美国司法风格转变的分水岭。内战之后,美国司法由之前的宏大风格(
grand style)转向形式风格(formal style
)。诉诸先例,遵循法官在先前判决中宣布的规则和解释渐成普遍风尚。而当无先例可资援引之时,法院则会从一组联系松散的判例中抽象出一般的原则以便其能适用于当前的案件事实。先前宏大风格时司法对政策因素的彰显逐渐变得隐晦曲折,而将法律看成如同几何学一般的公理与命题体系,运用演绎逻辑即可推导出确定结果的欲望则日趋强烈。按照霍维茨的观点,法律形式主义在美国的兴起起因于三种因素的汇聚与综合,即法律界基于专业利益而要将法律视为一种客观的、中立的、非政治性的制度,商业和企业集团希望冻结法律规则,使之成为固定的、不可改变的逻辑推理规则体系以及法律精英与新兴商业资本的利益结盟。(1)389-390而美国法最终能朝着形式主义方向发展则与兰德尔(Langdell)的贡献密切相关[4]。兰德尔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其法学理论在方法论上明显受到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兰德尔在主事哈佛大学法学院期间,力图按照自然科学提供的模式来构建法学学科体系。兰德尔坚信近代科学的理性主义力量能够揭示普适的真理,科学与理性的全能和解放品质能够通透法律关系的本质,因而其在《合同法案例选》的序言中声称:“法律首先是一门科学,其次,这门科学所需要的全部可能材料都包含在该书中。”格雷(Thomas
Grey)把兰德尔建构的法学学科体系称为“古典正统体系”(classical orthodox
system)并着力勾勒了其五个方面的特征:1、程序上的整全性(com-prehensiveness)。法律体系不存在程序性罅隙(
pro-cedural gaps),也无程序性重叠(procedural
overlaps),能够设计一种制度性机制为管辖范围内的每个案件提供唯一的解决方法。2、实体上的自足性(complete-ness)。法律制度被看成是一个封闭自足的体系,绝缘于外在的伦理道德及政治生活等的要求,对诉诸司法解决的每个案件都能提供唯一正确的法律答案,法律在实体上成为一张无缝之网,不存在实体上的罅隙(substantial
gaps),也无实体上的重叠(substantial o-verlaps) 。
3、法律推理上的形式性(formality)。法律中唯一正确的答案可经由理性的、无争议的、令人信服的推理过程而得出,法律推理在自足封闭的体系内依赖演绎逻辑展开,无须假于外在的价值判断。4、体系上的概念秩序(conceptual
order)。法律体系经由先验的、不证自明的概念而组织建构起来,实体的基础规则从少数抽象的原则和概念中推演而来[5],而概念与原则足够抽象,能覆盖每一个可以想见的案件事实。5、价值上的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官方行为可理性地预测,人们可合理地安排生活,算计得失,个人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政府是法治的而非人治的皆是内在于形式法体系中的价值追求。而对外在价值,形式法也并非完全拒斥,但对诸如实质正义、公***政策之类的考虑不应伤害形式法体系的完整与内在逻辑结构的优美。{2}15从总体上来看,兰德尔的古典正统体系视法律为一个去社会背景化的超验客体。法律是一个自治封闭的体系,由抽象的概念和原则构成,具体的规则来自于抽象概念和原则的推导,而司法则完全成为在封闭体系内进行的计算过程,法官只需运用演绎逻辑进行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即可为案件找到确定的答案。
自1870年到1920年的五十年间,法律形式主义一直是美国法学界的正统理论,而洛克纳案{3}则是兰德尔古典正统体系臻于巅峰的标志性案件。在洛克纳案之前,法律形式主义限于私法领域,兰德尔将宪法等制定法排除到“法律科学”之外,认为它们是政治过程的输出物,因而太过专断而无法对之进行科学的研究,通过对政治问题的回避来维护私法学科的纯粹性[6]。而在洛克纳这一宪法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不仅将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发挥得淋漓尽致,而且将宪法也形式化地处理,把形式法的要求扩展到包括公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
二、现实主义法学的批判
洛克纳案既是法律形式主义臻于巅峰的标志,也是其盛极而衰的转折点。在洛克纳案前后,现实主义法学已经崭露头角[7],一批年富力强的偶像破坏者,谙知实用主义哲学、非欧几里德几何学、爱因斯坦的物理学及心理学与人类学方面的新发展,对公理与命题的体系、归纳演绎推理的价值及形式规则安排人类事务、组织社会生活的能力持普遍怀疑态度,他们批判法律形式主义在哲学上的幼稚和政治上的邪恶,试图复活内战之前司法的“宏大风格”。而至20世纪20年代以后,在欧陆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学运动的激励下[8],现实主义法学理论在美国已蔚为大观。为动摇兰德尔古典体系的正统地位,现实主义者们祭出了法律不确定性的旗帜,在此命题之下,现实主义者从概念、逻辑与规则等多个角度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了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