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比如依据《纪要》作出通知停止安置点自建安置房的审批,已审批的自建安置房停止建设。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就安置点自建拆迁户安置问题向自治县政府上报请示后,镇政府重新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范本合同,自建拆迁户可在四种方式中择一安置。这时的《纪要》仅系行政机关内部会议决定,尚需各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实现,并未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二审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就渔洋关镇崇阳古槐拆迁安置点规划调整事宜作出25号《纪要》,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渔洋关镇政府)根据《渔洋关镇武汉大道沿线城市设计》和25号《纪要》,先后作出通知,停止崇阳古槐安置点自建安置房的审批,已审批的自建安置房停止建设。
湖北省五峰新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就崇阳古槐安置点自建拆迁户安置问题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上报请示后,渔洋关镇政府重新制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范本合同,自建拆迁户可在四种方式中择一安置。故25号《纪要》仅系行政机关内部会议决定,尚需各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实现,并未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周凯、胡学兰诉请撤销25号《纪要》中“取消崇阳古槐自建安置点”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周凯、胡学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