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将消防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居(村)民委员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等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加强消防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第六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 教育、民政、卫生计生、文化、商务、旅游、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制定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内容,加强工作督办、业务检查、等级评定、考核评比等,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专项检查,督促相关行业单位落实标准要求。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第九条 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伍的乡镇、街道和社区、行政村以及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自然村,火灾高危单位和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有物业服务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需要,组建志愿消防组织,落实消防队员、车辆装备、执勤站房、经费保障要求,并纳入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消防组织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指导。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智能化管理应用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整合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化消防安全治理平台。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本单位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定期无偿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第二章 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当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立项、规划、建设和经费保障。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增设消防旁通管的,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属地管理,经费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建设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区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消火栓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涉及多个产权人或使用单位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应当明确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
单位消火栓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小区消火栓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全体业主***同承担。维修经费按规定纳入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
对于没有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消火栓改造及维护保养经费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