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与裁定书哪个严重

判决书与裁定书区分不一样不存在严重之分:

1、判决书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书既可解决实体问题也可解决程序问题;

2、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3、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4、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判决和裁定之间的区别有:

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综上所述,判决书和裁定书是法院出据最多的法律文书,两者的适用事项不相同,两者作出的依据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