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公***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设施完好,强化城市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人民警察巡逻区域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广场。第三条 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统一管理全市巡警队伍,负责城市管理巡察工作。第四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警服、佩标志、系武装带、携带警械和通讯工具,以步行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人民警察巡逻应当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文明执勤,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逻,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六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持交通秩序;

(八)制止损坏公***设施、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九)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十)接受公民报警;

(十一)劝解、制止在公***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二)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三)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四)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五)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六)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七)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第九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公安巡警部门依据本规定赋予的职权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四)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五)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六)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

(七)倒卖车票、船票、机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他票证的;

(八)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十)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谣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