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的定义

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习惯法有别于习惯,尽管习惯法并未形诸文字,但并不因此而缺乏效力和确定性,这使得习惯法被称之为“法”,并具有法的“规范性”与“强制性”。

习惯法还具有非明示性和稳定性,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通常是不成文的,外界不易了解。习惯法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反复实践,自发渐进形成的,作为历史的积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有的习惯法的影响是如此的弥久,甚至可以延续上千年。

扩展资料?

在法律史上,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不但犹如“三驾马车”,还发挥着更为经常的作用。即便是现代法治,也起源于习惯法。在我国,习惯法实际上起着“民法”的作用。一如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中所言,习惯法是“一套地方性规范”,能分配权利与义务、调解利益冲突。

国家成文法与民间习惯法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从学理上看,国家成文法重在于维护阶级统治,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习惯法多源于约定俗成,符合民众的心理。在客观上,习惯法起着“社会调整器”的作用,或者说是“社会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

百度百科-习惯法

人民网-习惯法是一种原始的法治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