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2003企业破产不停产的情况下被一家私企接管。2009年5月至今属于全停产壮况。

企业破产时应如何支付高额职工安置费用,这是目前我国企业破产中的现实问题,很多企业难以处理,尤其是国有企业。

按《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资产应首先偿还债权人,但很多企业归还完债务后甚至尚未归还完债务,就已经家徒四壁,无力向职工支付高额的安置费用。此时,大量的职工如何安置成为了令企业头疼的问题。

为此,现实中,很多企业还沿用老的处理方法—— —政策性关闭破产,将所有资产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以便支付职工安置费用。让我们来看看业界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王学军:应该针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规定当其利润水平低于一定标准以下时,必须预留职工安置费用。

大体的做法是:以该企业的优质财产(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优先)作为抵押物,对预计将来公司遭遇破产危机时可能发生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财产保全。

实行抵押的财产不得是已经抵押、质押、保证和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用于抵押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财产,可以由国有企业的工会负责日常监管,未经企业工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变更其权属关系,改制企业对抵押的财产只具有使用权,不具有处置权。

这样,意味着将劳动债权变更为担保债权,可以取得优先受偿机会,与银行的担保债权在同一个顺序偿还。

余修江个人认为:1.首先在《破产法》里规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清算中处于第一财产分配顺序(在抵押债权之前),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资金来源。

2.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规定,将企业预计职工安置费用按“精算”形式计算,计入企业负债,强化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便于在企业 达到破产条件前,债权人有足够的信息判断是否申请企业破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

3.也可借鉴强制缴存职工安置保障金形式,根据“精算”结果,以基金形式上交国家,由国家统筹使用。

4.在上述措施均无资金的情况下,建议由政府留出一部分专门用途资金,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的名称可以叫做“稳定基金”,国有企业还可以在国有资产收益部分专门留出一块作为国有企业破产安置基金。

总之,应当鼓励企业依法破产,但不能由于企业破产也让职工个人破产。

归还银行的资产都是事先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因为企业职工无法安置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金融市场又失去了诚信。以后银行又怎么敢把钱贷给企业?至于职工安置,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无安置财产的企业,政府应从历年的税收中拨出一部分,同时召开债权人会议,让债权 人放弃一部分债权用于安置职工。

余修江:我认为不能因为企业职工无法安置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理论上讲似乎有道理,但是如果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宪法》和《劳动法》都有优先保护弱者的条款,那么只要制度设计合理,就不存在所说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

试想,如果法律规定将相关职工安置费用计入财务报表,企业财务报表透明,会计师事务所尽职审计,法院尽责,当企业处于资不抵债边缘的时候,银行等债权人会继续借钱给企业吗?若不会,那么企业将可能产生支付困难,银行等债权人完全可以起诉企业,并申请破产等,银行的损失不是更少吗?而且通过这种机制,逼迫银行等债权人关心企业的负债情况,加强贷后管理,而不是以为有抵押,就万事大吉,这不是也有助于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吗?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在企业破产时,可以将安置职工费用从抵押财产变现中支付,从长远和整体的观点来看,并没有损害银行等有抵押债权人的利益。

王海山:在我看来,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现在的民营企业破产倒闭也比较多,我们不能仅仅保护国有企业的员工利益,而不顾大量的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利益。

首先,《破产法》修改之后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因为原来国有企业的坏账有国家买单,员工安置也需要政府解决,那到底优先安置员工,还是优先银行还贷,反正都是财政买单,无所谓。

但现在新的《破产法》针对的是所有的企业,我感到有必要提取企业破产基金。这就跟社保一样,有点类似于现在的失业保险,一旦企业破产,员工可以获得一定的安置费,一般按照在职工资的6个月的比例发放,当然可以根据缴纳时间的长短来分区间执行。

企业破产如何支付高额职工安置费用

企业破产时应如何支付高额职工安置费用,这是目前我国企业破产中的现实问题,很多企业难以处理,尤其是国有企业。

按《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资产应首先偿还债权人,但很多企业归还完债务后甚至尚未归还完债务,就已经家徒四壁,无力向职工支付高额的安置费用。此时,大量的职工如何安置成为了令企业头疼的问题。

为此,现实中,很多企业还沿用老的处理方法—— —政策性关闭破产,将所有资产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以便支付职工安置费用。让我们来看看业界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王学军:应该针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规定当其利润水平低于一定标准以下时,必须预留职工安置费用。

大体的做法是:以该企业的优质财产(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优先)作为抵押物,对预计将来公司遭遇破产危机时可能发生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财产保全。

实行抵押的财产不得是已经抵押、质押、保证和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用于抵押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财产,可以由国有企业的工会负责日常监管,未经企业工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变更其权属关系,改制企业对抵押的财产只具有使用权,不具有处置权。

这样,意味着将劳动债权变更为担保债权,可以取得优先受偿机会,与银行的担保债权在同一个顺序偿还。

余修江个人认为:1.首先在《破产法》里规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清算中处于第一财产分配顺序(在抵押债权之前),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资金来源。

2.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规定,将企业预计职工安置费用按“精算”形式计算,计入企业负债,强化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便于在企业 达到破产条件前,债权人有足够的信息判断是否申请企业破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

3.也可借鉴强制缴存职工安置保障金形式,根据“精算”结果,以基金形式上交国家,由国家统筹使用。

4.在上述措施均无资金的情况下,建议由政府留出一部分专门用途资金,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的名称可以叫做“稳定基金”,国有企业还可以在国有资产收益部分专门留出一块作为国有企业破产安置基金。

总之,应当鼓励企业依法破产,但不能由于企业破产也让职工个人破产。

归还银行的资产都是事先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因为企业职工无法安置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金融市场又失去了诚信。以后银行又怎么敢把钱贷给企业?至于职工安置,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无安置财产的企业,政府应从历年的税收中拨出一部分,同时召开债权人会议,让债权 人放弃一部分债权用于安置职工。

余修江:我认为不能因为企业职工无法安置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理论上讲似乎有道理,但是如果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宪法》和《劳动法》都有优先保护弱者的条款,那么只要制度设计合理,就不存在所说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

试想,如果法律规定将相关职工安置费用计入财务报表,企业财务报表透明,会计师事务所尽职审计,法院尽责,当企业处于资不抵债边缘的时候,银行等债权人会继续借钱给企业吗?若不会,那么企业将可能产生支付困难,银行等债权人完全可以起诉企业,并申请破产等,银行的损失不是更少吗?而且通过这种机制,逼迫银行等债权人关心企业的负债情况,加强贷后管理,而不是以为有抵押,就万事大吉,这不是也有助于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吗?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在企业破产时,可以将安置职工费用从抵押财产变现中支付,从长远和整体的观点来看,并没有损害银行等有抵押债权人的利益。

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现在的民营企业破产倒闭也比较多,我们不能仅仅保护国有企业的员工利益,而不顾大量的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利益。

首先,《破产法》修改之后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因为原来国有企业的坏账有国家买单,员工安置也需要政府解决,那到底优先安置员工,还是优先银行还贷,反正都是财政买单,无所谓。

但现在新的《破产法》针对的是所有的企业,我感到有必要提取企业破产基金。这就跟社保一样,有点类似于现在的失业保险,一旦企业破产,员工可以获得一定的安置费,一般按照在职工资的6个月的比例发放,当然可以根据缴纳时间的长短来分区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