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彭白路修路--关于修此路的征地赔偿标准及文件谁帮忙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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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建设项目依法及时用地和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彭州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按通知规定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两项费用按实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建立资金专户。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之和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最高不超过1000元(非耕地不予补偿),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耕地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植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 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 经现场勘测定界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 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的水、电、气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通讯线路、供电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迁改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不能恢复的酌情给予补偿。
第十条 征地中涉及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5%-10%的标准支付补偿费。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与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为农转非人数,按每个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安置劳动力的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等办法。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每人***计10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
第十五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每人***计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六条 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由被征地单位与征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十七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 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市民政局,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被征地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市民政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对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被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安置。
第四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被拆除房屋的户主,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户的拆迁,由征地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重新确定居住区,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标准,即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含3人)的按3人计算;4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按5人计算,划定土地,按规划自行修建。今后全市将逐步推行统拆统建的住房安置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但未完成征地拆迁及补偿的征地项目,已办理征地手续但补偿费用未结算的征地项目,以及已办理统征土地手续但未按规定支付安置费用的征地项目,仍按彭州市人民政府原四号令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赔偿标准;
附件三:种植专业户补偿标准。
附件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类型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耕地 4800.00-11600.00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按800-1160元计算,补偿6-10倍
其他土地 2400.00-5800.00 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600.00-1000.00/亩
安置补助费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耕地 8000.00-17400.00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按800-1160元计算,
补偿10-15倍
其他土地 4000.00-8700.00 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附件二:
地上附着物补、赔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规格 标准(元) 奖金 备注
竹 斤 去尖支枝 0.30 补偿两倍
树 根 Φ3cm以下 1.00 黄柏、杜仲、香樟、楠木等增加一倍补偿
Φ3-5 cm 5.00
Φ5-10 cm 10.00
Φ10-20 cm 20.00
Φ20 cm以上 30.00
房屋 平方米 楼房 170.00 30.00 “奖金“是指在签订拆迁协议的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建筑物给予的奖励。内装饰不予补偿
小青瓦房 110.00 30.00
水泥瓦房 80.00 20.00
草房 80.00 20.00
简易棚 30.00 10.00
晒坝 平方米 混凝土 10.00
三合土 5.00
围墙 平方米 砖围墙 20.00
土围墙 10.00
灶 眼 一般灶 30.00
瓷砖灶 50.00
井 口 人工挖井
(饮用水) 200.00 10米以上每增加1米加10元
钢管井 100.00
沼气池 口 砖混 200.00
废池 100.00
坟墓 座 土、陶 40.00
粪池 立方米 砖混 30.00
三合土 15.00
简易池 10.00
地砖 平方米 彩砖 10.00-30.00
望 平方米 竹板、纸板、塑料 10.00
石膏、木板 30.00
外墙面砖 平方米 钢砖 25.00
瓷砖 15.00
马赛克 10.00
水磨石地砖 平方米 7.00
琉璃瓦 平方米 35.00
水塔 立方米 砖混 80.00 桶不予补偿(作迁移处理)
水池 立方米 砖砌 10.00
水沟 米 砖砌 3.00
水厕 个 陶瓷 60.00
水表 只 30.00
电表 只 20.00
案板 个 砖砌 5.00
洗衣板 个 砖砌 5.00
鱼塘 亩 砖混、石头浆砌 2000-2500
土塘 1000-1500
说明:1、花台计入晒坝面积,按晒坝标准补偿,瓷砖另计;2、龙门以长乘宽计算,按楼房、小青瓦、水泥瓦等计算补偿标准,外墙面砖另计;3、有线电视、电话迁移按广电、电信部门当时规定的标准补偿。4、水表、电表必须有证才给予补偿。5、凡能整体迁移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三:
种植专业户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 合理种植量(株/亩) 标准(元/亩) 备注
葡萄 盛果 400-450 2000-4000 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株树折算面积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挂果 1500-2000
大苗 1000-1500
小苗 800-900 600-1000
果树 盛果 100-200 4000-5000
挂果 3000-4000
大苗 1500-2500
小苗 400-450 8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