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有哪些
您好,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办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较为复杂。难点包括:
一、没有统一案由,确定法律关系难,执法尺度不统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未将消费者权益纠纷作为类别进行划分。消费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主张权利时对选择法律关系往往存在困惑,甚至无所适从。消费者在立案时,多选择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健康权、产品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不同,则意味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时举证责任、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也不同,造成执法尺度的不统一。同一纠纷,往往因案由选择不同,而导致最终的裁判结果有所差异。
二、消费者举证难、鉴定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条第6款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消费者首先要证明所购产品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后才由生产者就免责事由举证。如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及因果关系,对于消费者具有一定难度。《产品质量法》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一方面,“不合理的危险”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另一方面,产品没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显然,上述两个方面,消费者的理解具有主观性,有时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确定,有时则必须借助科学的鉴定结论。这就增加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