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的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性

法律漏洞不可避免的原因主要在于:

其一,法律所调控的对象――社会关系具有复杂、多变的性质,由此决定了法律自发布之日起就必然与社会

关系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法律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全部行为,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复杂的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加之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必致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空隙和不适应性。其二,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或者由于立法者的疏忽等主观原因),通过文字表述的法律条文也是有限的,由此决定了法律规定本身总会有所遗漏,欠缺其相应规定的情形。其三,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它是通过一般的普遍性规则来规范和调控社会关系的,这样对于实际生活中的个别情况可能不相适应,以致出现空白或适用上的疑惑从而产生令人不满意的结果。其四,法律总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法律概念或多或少都具有不确定性,即具有“模糊边缘”;且法律制定于过去,但适用于现在并预设于将来,一旦法律概念之“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透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在法律不容轻言立法修改的前提下,即有承认法律漏洞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