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
进入20世_以后,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要求法律协调各种矛盾和冲突,解决新的社会问题,出现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公法的私法化”,是指政府职责扩大,导致私法某些领域调整方式被引到公法领域。“私法的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干预加强,限制私法某些原则。除此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的法律部门,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新的领域。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