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据 法律效应

1、我国古代就有“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的价值观念,字据是公民、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虽然民法通则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但是在民事活动之中,普遍以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主,因为这样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或该民事法律行为所欲反应的客观事实,予以客观的有效的记录。从而较为有效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民事法律行为在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应属于依法成立。对当事人本人或当事人双方或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如何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需要依法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54条、55条、56条、57条、58条、59条、60条、61条、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