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可以三妻四妾吗?

理论上是不可以。

满族婚姻制度及其礼俗

满族的婚姻,早已为一夫一妻制,一般是男娶女嫁。但是在古代。满族先人经历过“男就女家”的劳役婚,入赘婚,掠夺婚等各种婚俗,给近世的满族婚礼中留下了历史的印迹。

魏晋南北朝时的满族先民挹娄人、勿盲人,男女相爱颇自由,婚礼也格外简朴、有理。“将嫁娶,男以毛羽插女头,女和则持归,然后致礼聘之”。“妇贞而女淫。(见《晋书·四夷传》)“初婚之夕,男就女家,执女乳而罢,便以为定,乃为夫妇”。(见《魏书·勿吉传》)这里:没有父母之命,媒的之言:婚姻能否成功的关键,取决于是否“女和”,女子在婚姻爱情上还没有失去其历史主动权。这是一个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迈出的过渡时代。

过渡时代充满旧对偶婚制和新一夫一妻制的激烈斗争,具体表现在丈夫对妻子必须保持贞操的要求上,即所谓“妇贞”。勿吉人“其妻外淫,人有告其夫,夫辄杀妻”。(见《北史·勿吉传》)惩治的手段相当酷烈。靺鞨人“其俗淫而妒,其妻外淫,人有告其夫者,夫辄杀要,杀而后悔,必杀告者,由是奸淫之事终不发扬”。(见《隋书·靺鞨传》)表明当时婚外的性生活相当普遍,只是秘而不宣。当时的家庭形式既有“女和则持归”,女从夫居;也有一定时间的“男就女家”。婚姻中私有财产已崭露头角,“然后致礼聘之”,还没占主配地位。

渤海人的婚俗保留了较多的母权制时代的遗风。《金史·世宗记》载:“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镶窃以奔。”说明当时男女能够自由交往,婚姻成功的主要因素是当事者的情投意合,而不取决聘礼的多寡。《松漠纪闻》又载:“(渤海)妇女皆妒悍,大氏与他姓相结;多十姐妹,迭几察其夫,不容侧室及他游,闻则必谋置毒死,其所爱一夫有所犯而妻不之觉者,九人则群聚而诟之,争以忌嫉相夸。”这是渤海已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女子对丈夫纳妄和其他形式的婚外性关系的限制。渤海女子保留了母权时代的余威。

辽末金初,女真人跃马弯弓,金戈齐鸣,进入了争长称雄的英雄时代,并向文明时代跃进。其婚姻与家庭形式,伴随着战火出现了嬗变,突进飞跃,而显得五光十色。

金史开篇记载了完颜部始祖函普的婚姻趣事:函普到完颜部后,调解了完颜与邻部的矛盾,于是,“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始祖乃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资产,”(见《金史·世纪》)后来还生了二男一女。函普有功,才能娶一个“年长六十而未嫁”的“贤女”,并生儿育女,被人们一直认为是奇事。实际上,那位贤女未必就是今人说的六十岁的老妪。因为满族先民常以“令珠”计岁,每年首增一珠,挂以额前,人死同入葬。但是,如对氏族、部落有特殊功绩的人则可以多挂几个佩珠,以示殊荣。(详见富育光《满族佩饰古俗》,载《四平民族研究》1989年2期)以此推测:函普这位娶之不易的夫人是个有威德有贡献的贤女,是大致不差的。贤女年龄问题姑且不究,人们从函普以青牛为聘礼,并得到女家的资产这一点来看,当时的婚俗已妻从夫居,而且,经济相对独立的个体家庭已经从大家族中分立出来。《金史·世记》载:“生女真之俗,生于年长即异居”。正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一夫一妻制的反映。这表明,当时的女真社会已经迈入了文明的门槛。文明的代价之一就是妇女权力的进一步丧失。女真人允许并实行一夫多妻,《三朝北盟会编》载:“女真人无论贵贱,人有数妻”,本来,在英雄时代;多妻是一种光荣,是一种权力和财富的象征;是家族意志和个人理想的产物:因此,每个妻安所取得的方式,是温和是暴烈,是主动是被动都无关紧要。《金史·欢都传》载:“乌萨扎部有美女名罢敌侮,青岭东混同江蜀束水人掠而去。生二女,长曰达回,幼曰滓赛。“昭祖及石鲁以众至,改取其贸产,虏二女子以归。昭祖纳其一,贤石鲁纳其二,皆以为安”。这是地道的掠夺婚,而不是象征性的掠夺婚,这种掠夺婚是连人带财产一起抢来。女真人建国后,海陵王对一夫多妻有具体的规定:“庶官许求次室二人,自家亦许置妄。”就是下层的女真人也可通过实行收继婚即“转房”方式取得多妻。实践中的一夫多妻是私有制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