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如果被告单位不服从法律规定,拒绝赔偿我的劳动损失费,我还需要再次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51条等规定,仲裁开完庭后,

要等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后,单位或者劳动者对除第47条规定以外事项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书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单位如果逾期不履行,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用再次起诉(如果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一条 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