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年龄上升至16岁了吗
法律分析:所谓性同意年龄,通俗地讲,就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性自主决定权、可以有效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低于这个年龄的人,其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对方将被追究性侵害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
“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殊性来看,目前性生理成熟年龄明显提前,甚至已经低于14周岁,但由于我国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在性教育问题上存在缺失,特别是性道德、性自尊等方面缺少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性心理成熟的年龄其实远高于14周岁。”全国人大代表徐珏慧说,这造成了已经产生较强性生理冲动的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性心理的不健全,极其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但却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适当提高性同意年龄,可以降低依法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难度,提高打击力度,节约司法成本,并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承担对方可能不满性同意年龄的风险,因此提高性同意年龄也是在发挥刑法在规范公民性道德方面的作用,更可以打击恶意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因此,徐珏慧建议,修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从14周岁提高到16周岁,“具体而言,包括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奸淫不满十六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诱不满十六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