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这个事实法律: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的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即使订立,也非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法律对其效力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