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工程款优先权的担保债权的范围

法律分析:那么工程承包人即为该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发包人则为义务人。依照法律对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当事人之间如无特别约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应当是债权的全部,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就工程款优先权而言,在性质上虽同属担保物权的范畴,但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与其他担保物权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